立委來函說明音樂班依據法條
  2009.11.10接到立委管碧玲國會辦公室助理陳小姐的Mail,音樂班的爭議算是有比較完整的輪廓了。以下為全文:
您好:
今日向教育部請教有關特殊教育法第35條修法後之處理問題,
教育部官員回答說,特殊教育法針對者為較一般音樂班、美術班更少數特殊資賦優異的學生;而一般音樂班、美術班之集中教學方式仍依藝術教育法第8條,維持現行制度。
因此,各位音樂班學生的家長們擔心的事情應該不會發生了。
管碧玲委員國會辦公室 上
(隨函附教育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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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
現有中小學藝術才能班主要依據藝術教育法第8 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有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本部緣於88年6月22 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迄今已歷經十年,期間曾經三次修訂(91.96.97年),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街、舞蹈三類藝術才能班(第2條);並得採集中成班方式辦理。
立法院於98年10 月23 日召開第7 屆第4 會期第6 次會議,已完成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之程序,即將送請總統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35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當時立法緣由,考量鑑定為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人數不多,但現有藝術才能班學生人數有過多情形,恐部分學校假資賦優異之名、行能力編班、傾向升學之實。目前本部刻正依據「立法院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於特殊教育法公布後6個月內,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解決非資優藝術才能班與資優藝術才能班問題」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代表等開會研議,研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釐清並解決「藝術才能班」與「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等定位問題,並將朝下列原則規劃政策方向:
一、現有藝術才能班之集中成班模式仍予維持:
藝術教育法第8 條集中成班之「藝術才能班」,仍予維持不變;惟將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將國民教育階段具有藝術能力、性向及興趣之學生,得以集中成班模式接受專業藝術教育,此即為依藝術教育法所設立之「藝術才能班」;如同比照國民體育法第6條及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6之1條之規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
二、藝術教育法所規定之「藝術才能班」(集中式)與特殊教育法所規定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分散式)分別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藝術才能班」依藝術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入班鑑定將朝向需受藝術性向測驗PR93以上或術科表現優異為原則方向規劃及管控,避免未來設班數量過於浮濫,詳細規劃將再諮詢學者專家及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後決定。
(二)「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鑑定需受藝術性向測驗PR97以上、術科測驗表現優異或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獲前三等獎項等之規範。
三、可提供具藝術才能學生多元適性選擇:
對於國民教育階段具有藝術能力、性向及興趣之學生,得以「藝術才能班」集中成班模式接受專業藝術教育;或經縣市鑑輔會鑑定為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又得以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接受藝術才能資優教育;學生可結合課程特色、自身能力及需求,加深加廣學習,更可提供學生多元適性選擇,以發展其藝術潛能。
四、藝術教育法所規定之「藝術才能班」相關實施方式本部即將開會研定:
國教司預訂於98 年11 月20 日召開會議,會中將討論「藝術才能班」之實施,特教小組亦將研議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再予討論並研定,以便後續辦理。
五、「藝術才能班」教師編制將予維持:
「藝術才能班」其相關教師之編制將予維持,即國小每班置教師2 人,國中每班置教師3 人。
未來經總統公布修正之特殊教育法有關「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分散式)之實施,與依藝術教育法所設置之「藝術才能班」(集中式)得雙軌併行推動,將以培育輔導具藝術能力、性向及興趣之學生,發展其藝術潛能為出發點,期能打造適性揚才、優質卓越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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